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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研法碩中國法制史(三)

  三、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

西周2009-綜-34,2009-綜-35

契約

買賣契約:“質劑”,“質人”管理。
注意:質:即質量,奴隸、牛馬長契券;“劑”劑量,兵器、珍異之物短契券。

借貸契約:“傅別”。

婚姻

結婚原則:一夫一妻,同姓不婚,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

結婚程序:六禮(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征、請期、親迎)

離婚:七出三不去。不順父母、無子、淫、妒、惡疾、多言、盜竊;例外:即有所娶無所歸,不去;與更三年喪,不去;前貧賤后富貴,不去。

繼承

嫡長子繼承制(主要是王、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,土地、財產(chǎn)的繼承是其次)

專賣

鹽鐵酒專賣

對外

“絲綢之路”;互市。

契約

民間習慣法。“借”和“貸。“出舉”“負債”

婚姻

主婚權;惡疾及奸是絕對去;“義絕”

繼承

宗祧繼承和財產(chǎn)繼承;遺囑優(yōu)先;在室女有嫁妝

專賣

鹽茶酒專賣

對外

互市;市舶和市舶使;

契約

買賣契約:分為絕賣和活賣。

不動產(chǎn):“先問親鄰”,“輸錢印契”,“過割賦稅”,“原主離業(yè)”。

典賣契約。宋代典賣又稱“活賣”,保留回贖權和優(yōu)先購買權。

繼承

1、諸子均分。遺腹子、在室女

2、南宋絕戶繼承: 繼子、在室女(未嫁女)、出嫁女均有繼承權。
注意:只有在室女的,在室女享3/4,繼子1/4,無在室女,出嫁女1/3,繼子1/3, 官府1/3。

婚姻

  1. 義絕新解。
  2. 教令權和主婚權

廢除匠籍

  1. 賤籍豁免為良
  2. 明確典、賣。
  3. 獨子兼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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