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西周2009-綜-34,2009-綜-35契約買賣契約:質劑,質人管理。注意:質:即質量,奴隸、牛馬長契券;劑劑量,兵器、珍異之物短
作者
佚名
三、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
西周2009-綜-34,2009-綜-35 |
契約 |
買賣契約:“質劑”,“質人”管理。 |
借貸契約:“傅別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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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 |
結婚原則:一夫一妻,同姓不婚,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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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程序:六禮(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征、請期、親迎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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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:七出三不去。不順父母、無子、淫、妒、惡疾、多言、盜竊;例外:即有所娶無所歸,不去;與更三年喪,不去;前貧賤后富貴,不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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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 |
嫡長子繼承制(主要是王、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,土地、財產(chǎn)的繼承是其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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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 |
專賣 |
鹽鐵酒專賣 |
對外 |
“絲綢之路”;互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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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 |
契約 |
民間習慣法。“借”和“貸。“出舉”“負債” |
婚姻 |
主婚權;惡疾及奸是絕對去;“義絕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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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 |
宗祧繼承和財產(chǎn)繼承;遺囑優(yōu)先;在室女有嫁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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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賣 |
鹽茶酒專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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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外 |
互市;市舶和市舶使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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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 |
契約 |
買賣契約:分為絕賣和活賣。 |
不動產(chǎn):“先問親鄰”,“輸錢印契”,“過割賦稅”,“原主離業(yè)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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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賣契約。宋代典賣又稱“活賣”,保留回贖權和優(yōu)先購買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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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 |
1、諸子均分。遺腹子、在室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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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南宋絕戶繼承: 繼子、在室女(未嫁女)、出嫁女均有繼承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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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 |
婚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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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 |
廢除匠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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